"十五五"规划明确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层面持续深化版权治理体系建设。国家版权局连续多年开展"剑网"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浏览器、网盘等严重网络侵权行为;国家广电总局近期也大力推进浏览器、网盘、短视频等平台网络侵权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规范网络视听传播秩序。在行政监管与司法保护协同发力的政策导向下,5月16日下午,"数字时代影视版权的司法保护"研讨会在成都举行。会议聚焦数字时代影视版权司法保护中的重难点问题,围绕浏览器侵权行为认定、影视版权案件损害赔偿认定路径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当前浏览器、网盘等平台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的问题仍较突出,数字时代影视版权司法保护亟须打破"低额赔偿"惯性、强化举证妨碍规则适用、推动惩罚性赔偿实质落地,使严格保护从政策宣示转化为与侵权获利、权利人损失相匹配的赔偿力度,并以惩罚性赔偿判决实现对严重侵权行为的有效遏制。来自高校、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等各界专家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府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袁嘉主持。四川大学杰出教授、博士生导师,天府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左卫民致辞。左卫民教授向与会嘉宾表示欢迎,并指出,在数字技术发展背景下,影视版权保护领域新型法律问题不断涌现,浏览器、网盘侵权、损害赔偿等实务难题凸显,本次研讨对于回应行业实践需求、推动版权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一、浏览器侵权行为认定问题
会议第一环节围绕浏览器侵权行为认定问题展开,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勇主持。与会代表围绕AI生成视频的作品认定标准、网络视听作品侵权现状及治理对策、“浏览器+网盘”模式下的侵权技术路径与归责问题等内容作分享。
常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周俊结合十五年盗版网站查办执法经验,作《从行政执法角度看网络视听作品侵权现状及对策》专题发言。周俊将盗版视听作品传播链路划分为内容生产、载体搭建、渠道分发、裂变扩散四个阶段,并指出,作品一旦进入大范围扩散阶段,版权保护就难以挽回实质性经济利益,前置保护是关键。他坦言,当前盗版站点多为“无境内服务器、无备案资质、无明确广告溯源”的境外“三无”网站,违法主体已由零散人员转变为规模化、集团化、数字化的黑灰产团伙,普遍内嵌黄、赌、诈等违法广告,社会危害呈复合型特征;M3U8视频流、CMS建站系统、自动化资源抓取器等成熟技术大幅降低了侵权门槛,浏览器、云盘平台借助盗版资源开展用户拉新,已成为产业链上获益最大的环节之一。针对上述痛点,周俊提出五项对策:一是持续推进网络封堵,压缩盗版传播空间;二是规范浏览器搜索展示规则,审慎展示无ICP备案违规网站,建立并动态更新盗版网站黑名单;三是完善云盘监管体系,落实账号实名制,整治高度重合的非法资源分享账号;四是建立重点作品前置保护机制,依托红旗原则压实头部浏览器平台防护义务;五是统一头部平台监管步调,形成行业共治合力。他透露,今年六月将启动全国首期版权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持续净化网络视听版权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扬作《2026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评价》主题发言。李扬教授首先归纳了网络盗版侵权“网络化、平台化、全球化、快速化”的新特征,指出此类侵权对权利人的损害规模空前、传播速度极快,而各地法院的惩罚性赔偿适用现状仍滞后于行业实际,权利人保护亟待加强,以作品许可费为重要依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使赔偿金额与作品市场价值相一致,是回应严格保护价值导向的有效司法工具。他重点解读了2026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相较原解释的进步之处:一是故意认定标准由初步认定升级为推定规则,显著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二是“情节严重”的认定裁量空间收窄、适用更趋刚性;三是倍数规制更加精细、利润计算更加科学。李扬教授特别强调,故意与情节严重的认定要有“商人思维”,应当结合平台商业模式、流量变现链路、用户规模等行业实际综合判断,不能停留在形式审查层面。他指出,平台的角色与商业模式一直在发生变化,浏览器、网盘、短视频平台通过盗版资源拉新引流的商业逻辑日益清晰,法院在审判中应当予以充分考量,将价值导向作为规则适用的前提,对放任侵权、以侵权为业的平台坚决加大保护力度,让惩罚性赔偿真正成为悬在侵权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二、影视版权案件损害赔偿的认定路径
会议第二环节围绕影视版权案件损害赔偿的认定路径展开,由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丽主持。杨丽指出,赔偿问题是数字时代影视版权司法保护“落地”的关键,损害赔偿既要遵循填平原则弥补权利人实际损失,更要发挥惩罚性功能,对恶意侵权行为形成有效威慑,否则司法保护将沦为空谈。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作《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的主题发言。宋健庭长开门见山地指出,当前影视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明显不及行政保护力度,目前正在实施的“剑网2026”前平台自查整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已经证明之前平台对于打击侵权盗版,“非不能为,实不愿为”。同时,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也不及工业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例如,在技术秘密案件中,出现了1.59亿元的“香兰素案”、6.4亿元的“吉利案”等不少过亿的高判赔额标杆案例。而反观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单部作品判赔数千万元已属罕见,判赔上亿元更是难以想象,这与影视作品的高投入、高风险以及当前侵权盗版盛行的严重态势,形成了鲜明对照。她深度剖析了症结所在:一是“影视作品不值钱”的认知偏见,二是损害赔偿“不好算”的司法回避。在影视行业中,“爆款是偶然,不爆是必然”,因而所有爆款作品的收入需用于弥补内容创作企业的整体创作成本,这是所有创新产业的底层经济逻辑。对于爆款热播剧而言,若司法不能对严重侵权行为给予足以弥补损失的高额判赔,任由侵权盗版肆意横行,将动摇整个影视工业的发展根基,以及我国影视创作文化软实力的提升,尤其是优秀影视作品的海外输出。宋健强调,凡是可以交易的标的均有计算方法,权利人主张的会员费损失、许可费损失、广告收入损失以及被告的侵权获利,这些多种计算方式形成的损害赔偿区间,在损害赔偿确定中应当予以重视。解决之道在于,要彻底扭转影视作品侵权“低额赔偿”的司法理念,充分运用证据规则与举证妨碍制度,推动被告实质性参与诉讼,让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严格保护从“政策宣示”转化为“切实落地”的司法判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卢海君作《从〈德云斗笑社〉到〈长相思〉:高判赔背后影视版权价值的司法回归》主题发言。卢海君教授指出,近两年《长相思》《德云斗笑社》《狂飙》等高额判赔与惩罚性赔偿案件相继涌现,反映出司法机关越来越重视影视版权的市场价值,裁判逻辑已从单纯补偿损失逐步转向兼顾惩罚、震慑与行业治理。他强调,《著作权法》第54条所定惩罚性赔偿,不仅适用于直接侵权,也完全适用于帮助侵权与共同侵权,不能作狭义理解。在主观故意认定上,浏览器、网盘、短视频平台开设侵权专区、主动推荐、引流推送盗版链接或提供“流畅播”服务的,足以反映其明知或应知;所谓“0号资源”“1号资源”本质上系平台控制或管理的内容,仅通过名称变化规避责任,不能因形式变更即否定其主观故意。在情节严重判断上,热播期盗版全网传播、直接分流正版用户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侵权情节。传统“通知—删除”规则已难以适应当前网络环境,《民法典》第1195条、第1197条要求平台采取过滤、拦截、防止重复上传等必要措施,事后删除却反复出现同类侵权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赔偿基数上,许可费客观、稳定、可比,可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的优先选项;不能因基数无法绝对精确即拒绝适用。他最后呼吁,举证妨碍规则应真正落地,被告拒不提交关键数据的,法院应依法采信权利人合理主张。
三、闭幕总结
闭幕环节,左卫民教授作总结发言。他结合自身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两点见解:一是知识产权侵权治理可借鉴酒类打假的成熟治理模式,搭建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多元协同整治体系;二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无需过度苛求计算精度,司法裁判应当尊重法律裁量弹性,遵循司法运行客观规律,理性界定裁判裁量边界。
转载自:天府知识产权研究院
标题:“数字时代影视版权的司法保护”研讨会在蓉举行
地址:http://www.rgmgy.com//rmyl/49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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