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6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729会议室举办了“平台多元权益冲突与平衡:法学与传播学对话”论坛。

圆桌讨论环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许可主持圆桌讨论环节,通过列举一系列案例,提出三大核心议题:(1)人格权保护和新闻报道权的冲突,如何划定新闻舆论监督与肖像权保护之间的合理边界?(2)消费者评价权和企业商誉保护,如何区分消费者评价权的正当行使及其与隐性“黑公关”、商业诋毁行为?(3)网络暴力治理,平台如何构建针对隐形、集合式网暴行为的识别与干预治理体系?

互联网行业代表李若余首先回顾了平台与媒体关系的演变:门户网站时代主流舆论阵地仍集中于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渠道,平台与媒体间的权益冲突未凸显。如今内容平台发展成熟后,新闻媒体纷纷入驻发布内容,矛盾才充分暴露。他指出,平台作为民营企业面临一个根本性问题——内容管控做不好则无法吸引用户,做好了又天然无法为各家媒体提供平等曝光,流量分配和推荐机制等问题由此产生。此外,李若余重点阐述了平台治理的法律困境。当前中国尚无成文的传媒法或新闻法,管理依据散落于《民法典》各条款中——通知删除规则、肖像权与隐私权冲突中的合理使用等,平台只能从零散法条中拼凑管理框架。其中影响最直接的是第1194、1195条通知删除规则,由此引发第二个核心矛盾:平台是否应对投诉进行实质性审查。不作实质审查则严重影响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进行实质审查则法律体系实际上已将平台架在不得不“仲裁”的位置上。在仲裁过程中,新闻媒体在平台上具有作为互联网账号与媒体发言人的双重身份为审查标准造成了实质性的困境。他希望学界能为平台提供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规则指引。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王四新指出,市场化转型后官方媒体与普通网络大V、MCN机构的界限日益模糊,部分媒体为眼球和流量发布未经审核的内容,甚至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扮演了推波助澜的角色,对此应予以重视。在平台责任方面,王四新提出目前平台对于信息内容近乎承担着“无限责任”,理想的信息内容治理需要综合平衡和专项治理。对于网络暴力立法,王四新持审慎态度,个人权益维护可通过现有民事途径解决,过度立法可能投入巨大却“打在棉花上”。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范明志提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在规则上本无交叉——人格权具有天然性和绝对性,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在缺乏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宽泛地以监督权的名义对抗隐私权欠缺法理基础。范明志建议,官方媒体和普通网民的言论自由应设定不同的注意标准,官方媒体拥有基于公共利益的独有监督权利。在平台责任方面,他提出平台兼具企业特性和公共治理特性,其管理责任应介于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之间,当前以连带责任处理明显偏重。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副教授沈伟伟认为,二十年来这个主题依然火热,但这二十年来中国互联网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网民的变化,网民群体不断壮大并且走向大众化、年轻化;二是技术的发展,AI技术降低了媒体创作的门槛,并出现了深度伪造等问题;三是商业模式的转变,从传统的付费纸媒到免费平台,流量经济的商业模式重构了公共空间的传播秩序,四是平台之上的发言者也不再是单纯的个体,MCN机构参与、助推、主导了表达空间。沈伟伟认为,平台是一个基于技术工具箱进行言论治理的机构,需要顺应时代变化,进一步思考平台的公共性,关注媒体与主权、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的关系。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何波对圆桌讨论核心议题做了一一回应。针对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的边界,他认为如果超出了公共利益的必要限度则落入人格权侵权的范围,平台需建立基于目的的筛选与处置机制。针对消费者评价权的正当行使边界,他认为现有法律已经较为明确地界定了正当消费评价的范围,即在真实交易的前提下,基于产品质量、履约服务等客观内容的评价,而相关部门的治理活动也在执法层面积累了相关标准和案例。针对商业诋毁问题,平台主体责任要求平台履行主动管控的义务。他最后指出,反网络暴力立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既顺应国际社会依法治理网暴的发展趋势,也可以发挥法律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毛春联结合自身审判实践经历进行了发言。毛春联从未成年人保护案例切入,分析了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舆论监督的边界问题。她指出,基于保护的目的并不能豁免视频拍摄与传播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肖像和隐私的侵害。对于消费者评价权的正当行使问题,毛春联认为消费者一般不包含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后者发表或集中搬运针对竞争对手负面评价的行为易构成侵害企业名誉权。对于平台对商业诋毁的介入问题,毛春联认为平台需要关注经常性、持续性“发黑稿”的账号,未及时制止损害扩大,而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禁令措施可能会发挥较好的作用。对于网暴问题,毛春联认为适用避风港规则或是红旗规则,要综合平台的管理的条件、能力等来综合判断平台是否对侵权行为构成“应知或明知”,权利人是否曾发出有效通知仅是判断“应知或明知”的情形之一。

中央民族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郑雷基于自己担任新闻工作者的经历做了分享。郑雷分享了他从事新闻工作时,特别是处理棘手的新闻报道时,所遵循的三条标准:是否与公众相关,是否有事实做支撑,表达比例应该妥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海平认可法律在舆论治理中发挥的作用。郑海平认为,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人格权益和言论自由可能产生冲突,需要平衡;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治理需要鼓励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传播,限制侵害私人利益的信息传播。郑海平认为,国家需要给予平台更加明确的规则,而不是靠平台揣度监管意志;具体的规则可以参考普通法系的有益经验,通过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进行明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李依怡首先探讨了消费者评价权的正当行使边界。她认为,消费者在发表评价时,很多情况下是为自己或他人发声,可能难以落入到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进而产生侵权的隐忧;而事实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常使用民法典1194条,且在具体权衡时偏向自然人一方,法院倾向于支持消费者的言论自由,抑制企业权益。她指出,我国并未严格按照避风港规则原意进行法律移植,平台被要求承担更多义务,民法典1197条作为网络侵权的一般条款更为妥当。

“平台多元权益冲突与平衡:法学与传播学对话”论坛在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

来源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标题:【学术活动】“平台多元权益冲突与平衡:法学与传播学对话”论坛顺利开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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